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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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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與
公共利益
,促進學術研究發展及提供政府機關(構)與
行政法人
執行法定職務之目的為限。
前項申請不得為商
業
營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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