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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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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與公共利益,促進學術研究發展及提供政府機關(構)與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之目的為限。
  2. 2.前項申請不得為商營利使用。

立法沿革 1

(1141202 制定)

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與公共利益,促進學術研究發展及提供政府機關(構)與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之目的為限。   前項申請不得為商業營利使用。

立法理由一、依本判決理由第四十五段、第四十八段及第五十七段意旨,個人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須具有特別重要公益目的;另參考芬蘭健康與社會資料二次利用法(Act on the Secondary Use of Health and Social Data)第二條所定適用範圍,爰定明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之目的限制;未符合所定利用目的者,即不予提供利用。   二、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與公共利益,以及基於醫療、衛生之統計與學術研究,事涉公眾之健康,與社會集體安全之維護必要相關,符合特別重要公益目的之標準,為本判決所肯認;另考量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與人民權利息息相關,為促進公益所必要,亦具有特別重要公益目的而得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三、第二項定明基於前項公益目的之利用,不得為商業營利使用。

  • 公共利益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名詞
(1141202 制定)

一、依本判決理由第四十五段、第四十八段及第五十七段意旨,個人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須具有特別重要公益目的;另參考芬蘭健康與社會資料二次利用法(Act on the Secondary Use of Health and Social Data)第二條所定適用範圍,爰定明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之目的限制;未符合所定利用目的者,即不予提供利用。   二、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與公共利益,以及基於醫療、衛生之統計與學術研究,事涉公眾之健康,與社會集體安全之維護必要相關,符合特別重要公益目的之標準,為本判決所肯認;另考量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與人民權利息息相關,為促進公益所必要,亦具有特別重要公益目的而得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三、第二項定明基於前項公益目的之利用,不得為商業營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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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與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