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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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202 制定)
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與公共利益,促進學術研究發展及提供政府機關(構)與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之目的為限。 前項申請不得為商業營利使用。
立法理由一、依本判決理由第四十五段、第四十八段及第五十七段意旨,個人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須具有特別重要公益目的;另參考芬蘭健康與社會資料二次利用法(Act on the Secondary Use of Health and Social Data)第二條所定適用範圍,爰定明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之目的限制;未符合所定利用目的者,即不予提供利用。 二、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與公共利益,以及基於醫療、衛生之統計與學術研究,事涉公眾之健康,與社會集體安全之維護必要相關,符合特別重要公益目的之標準,為本判決所肯認;另考量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與人民權利息息相關,為促進公益所必要,亦具有特別重要公益目的而得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三、第二項定明基於前項公益目的之利用,不得為商業營利使用。
- 公共利益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業名詞
一、依本判決理由第四十五段、第四十八段及第五十七段意旨,個人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須具有特別重要公益目的;另參考芬蘭健康與社會資料二次利用法(Act on the Secondary Use of Health and Social Data)第二條所定適用範圍,爰定明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之目的限制;未符合所定利用目的者,即不予提供利用。 二、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與公共利益,以及基於醫療、衛生之統計與學術研究,事涉公眾之健康,與社會集體安全之維護必要相關,符合特別重要公益目的之標準,為本判決所肯認;另考量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與人民權利息息相關,為促進公益所必要,亦具有特別重要公益目的而得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三、第二項定明基於前項公益目的之利用,不得為商業營利使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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