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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申請者,以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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