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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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202 制定)
前條申請者,以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為限。
立法理由第八條已對於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目的予以限制,但考量健保資料攸關民眾之健康隱私,具特殊性及敏感性,為減少對民眾個人資料之侵害並兼顧該資料得為妥善之利用,爰限制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申請者資格,並按第八條具有特別重要公益目的之情形,區分如下: 一、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係為執行法定職務者,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 二、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係為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與公共利益,促進學術研究發展者,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及大學。 三、另政府機關亦常有委託大學、法人、機構進行學術研究及協助法定職務執行之情形,於此範圍內,亦符合第八條所定目的,爰併定明該等受託對象具申請者資格。
- 行政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8 條條文
第八條已對於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目的予以限制,但考量健保資料攸關民眾之健康隱私,具特殊性及敏感性,為減少對民眾個人資料之侵害並兼顧該資料得為妥善之利用,爰限制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申請者資格,並按第八條具有特別重要公益目的之情形,區分如下: 一、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係為執行法定職務者,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 二、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係為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與公共利益,促進學術研究發展者,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及大學。 三、另政府機關亦常有委託大學、法人、機構進行學術研究及協助法定職務執行之情形,於此範圍內,亦符合第八條所定目的,爰併定明該等受託對象具申請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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