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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機關及特定公務機關對於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認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疑慮時,依下列規定填具提報表並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主管機關審查: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其直屬公務機關,由各該機關提報。 二、中央二級機關所屬或所監督之公務機關,由各該中央二級機關提報。 三、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由各該機關提報。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與所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及其所屬或所監督之公務機關,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 五、特定非公務機關,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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