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第 3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時,應考量使用該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對國家資通安全產生之衝擊,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對國家利益、政府運作或社會安定可能造成之影響,認定是否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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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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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