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提報表不合程式、內容不完備或有其他應補正事項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補正未完全者,得逕為結案。同一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經主管機關審查,且無其他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亦得逕為結案。 二、提報之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為大陸廠牌者,主管機關得逕依第五條規定進行情資分享。 三、無前款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依提報機關檢附之物料清單或軟體物料清單予以審查。 四、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徵詢相關機關、團體、業者或專家學者之意見;必要時,得召開會議討論。 五、前二款之審查結果認定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者,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規定進行情資分享。
  2. 前項第四款會議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主席,邀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及大陸委員會出席,並得視需要邀請其他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