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第 10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之審查,發現有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所定資通安全情資,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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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之審查,發現有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所定資通安全情資,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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