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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前,公務機關以專案方式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得繼續使用,並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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