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第 9 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務機關業以專案方式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得繼續使用,並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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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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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