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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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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依本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以專案方式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特定區域及特定人員使用,且不得傳播影像或聲音,供不特定人士直接收視或收聽。 二、定期確認有無其他替代方案。 三、其他經
主管機關
指定事項。
公務機關對於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已無
業
務需求或有其他替代方案時,應立即銷毀或封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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