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公務機關接收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情資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盤點其資通系統、服務、產品及發配供務使用之資通訊設備,以確認是否有下載、安裝或使用該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二、有下載、安裝或使用該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者,應立即移除、解除安裝或停止使用。但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