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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4-1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條資料及醫療機構認證情形,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
- 2.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網站上建置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特定美容醫學處置項目及其施行醫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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