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特定醫療技術 §12開新分頁第 一 節 細胞治療技術 §12開新分頁第 二 節 美容醫學手術及特定美容醫學處置 §22開新分頁第 三 節 其他特定醫療技術 §32開新分頁第 三 章 特定檢查、檢驗及醫療儀器 §34開新分頁第 一 節 特定醫療儀器 §34開新分頁第 二 節 特定檢查、檢驗之實驗室開發檢測 §36開新分頁第 四 章 附則 §44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一 章 總則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4-2 條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發生重大醫療事故者,應依醫療法二十六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三十四條、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