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4-2 條
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發生重大醫療事故者,應依醫療法二十六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三十四條、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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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法法規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醫療法 第 26 條條文
-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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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