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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4-2

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發生重大醫療事故者,應依醫療法二十六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三十四條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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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發生重大醫療事故者,應依醫療法二十六條、醫療事故預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