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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34 條

  1. 1.醫療機構應就重大醫療事故,分析其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並通報主管機關
  2. 2.前項應通報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程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重大醫療事故通報、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不得於醫療爭議本案訴訟採為證據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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