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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二十條規定繳納模組回收費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並於限期改善期間通知公用售電暫停計算電能躉購期間至完成繳納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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