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 第 3 條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適用本要點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同一機關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霸凌者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霸凌者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霸凌者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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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