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 第 14 條
十四、調查小組成員為非本院人員者,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前項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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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四、調查小組成員為非本院人員者,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前項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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