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 第 11 條
十一、本院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交由本院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應由本院處理之職場霸凌申訴事件,被申訴人為機關首長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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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一、本院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交由本院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應由本院處理之職場霸凌申訴事件,被申訴人為機關首長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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