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 第 12 條
十二、職場霸凌申訴事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院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經調查證實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事實者,得審酌處理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適當處理。 當事人對於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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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名詞
- 適名詞
- 懲處名詞
- 予以名詞
- 核名詞
- 復名詞
- 審酌名詞
- 公務員服務法法規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當事人名詞
- 按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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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