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 第 8 條
八、本院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如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院應命其迴避。 本院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為職場霸凌事件被申訴人時,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申訴調查過程客觀公正。
回 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