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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7

七、本院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予受理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 前項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屬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申訴撤回書如附件三)。 (六)已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院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申訴事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本院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將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有關不法侵害事故處理,並簽陳院長或授權之人指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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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訴名詞
  • 名詞
  • 所稱名詞
  • 同一事件名詞
  • 名詞
  • 不法侵害名詞
  • 行政調查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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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第 7 條規定:「七、本院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