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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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由被霸凌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如附件一、委任書如附件二),向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提出。 前項申訴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本院應公開揭示職場霸凌之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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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