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 12 條
主管機關辦理稽核時,得要求本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收受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機關派員或為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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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14 條條文
-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20 條條文
-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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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