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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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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
適
用對象為本院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其他依
法令
或依契約於本院工作之人員。 前項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含調本院辦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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