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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3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員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同仁間或主管與部屬間藉由權力濫用或不公平處罰,所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前項職場霸凌,應就個案審酌行為人之行為態樣、內容、次數、頻率、目的及動機等具體情況,並考量是否為職務行為之合理行使,綜合判斷有無越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圍,以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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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3 條規定:「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員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同仁間或主管與部屬間藉由權力濫用或不公平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