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員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同仁間或主管與部屬間藉由權力濫用或不公平處罰,所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前項職場霸凌,應就個案審酌行為人之行為態樣、內容、次數、頻率、目的及動機等具體情況,並考量是否為職務行為之合理行使,綜合判斷有無逾越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圍,以資認定。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員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同仁間或主管與部屬間藉由權力濫用或不公平處罰,所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前項職場霸凌,應就個案審酌行為人之行為態樣、內容、次數、頻率、目的及動機等具體情況,並考量是否為職務行為之合理行使,綜合判斷有無逾越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圍,以資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