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9 條
九、職場霸凌申訴事件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受申訴事件應立即簽報院長,並由主任委員於七日內,指派二至三人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負責執行調查事件原委、證據,並撰寫調查報告書,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適當人員協助。 (二)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下合稱當事人)、關係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及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說明。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職場霸凌申評會評議。 (三)事件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採取必要隔離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職場霸凌申評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證人、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列席協助。 (五)職場霸凌申評會應對申訴事件作出成立霸凌或不成立霸凌之決議。決議成立者,得作成議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議不成立者,仍得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簽陳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於奉核後移請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七)申訴事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評議結果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但如事件須補正,自補正完成之次日起重新起算。 (八)職場霸凌申評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九)申訴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者,職場霸凌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並視相關判決或審查情形續行調查及評議。 當事人對申訴事件之決議有異議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其他法令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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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名詞
- 證據名詞
- 適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法益名詞
- 業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要旨名詞
- 證人名詞
- 係名詞
- 對質名詞
- 審酌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復名詞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懲戒名詞
- 異議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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