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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10

十、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一)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除有新事證外,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或已撤回後,再提出申訴。 (三)申訴人被霸凌者或非受被霸凌本人委任之代理人。 (四)對不屬於職場霸凌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 (五)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或無具體事實。 (六)提起申訴第七點第七項申訴期限。但有事實足認有職場霸凌情形,且情節重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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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訴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逾期不補正名詞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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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一)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