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1 條
十一、職場霸凌申評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於處理申訴事件所知悉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院長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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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一、職場霸凌申評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於處理申訴事件所知悉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院長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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