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2 條
十二、本院各級主管人員對於申訴人或其他參與申訴程序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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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二、本院各級主管人員對於申訴人或其他參與申訴程序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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