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3 條
十三、本院得視職場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身心狀況及實際需要,協助調整職務內容,或依員工心理健康關懷方案轉介至心理諮商、專業輔導、醫療機構或提供法律等相關協助,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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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三、本院得視職場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身心狀況及實際需要,協助調整職務內容,或依員工心理健康關懷方案轉介至心理諮商、專業輔導、醫療機構或提供法律等相關協助,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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