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院得視職場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身心狀況及實際需要,協助調整職務內容,或依員工心理健康關懷方案轉介至心理諮商、專業輔導、醫療機構或提供法律等相關協助,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