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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7 條

七、職場霸凌之申訴應由被霸凌之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或委任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章;以書面提出者,得填具申訴書(附件一)向本院提出。 前項紀錄或書面應由申訴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附件二)。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時間、地點、發生事件時之行為、內容。 (四)相關事證或人證。 第二項紀錄或書面不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於收受通知後十四日內補正。 職場霸凌申評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除有新事證外,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本院人事室、政風室或各級單位主管知悉有職場霸凌情形,應立即簽報院長,並依本要點啟動調查處理機制,此時被霸凌者視為申訴人。但被霸凌者以書面表明不願提出申訴者,應尊重其意願,終結調查程序。 申訴職場霸凌事件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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