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本院為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設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職場霸凌申評會)。 職場霸凌申評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院長就本院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兼主席。委員人數,非主管人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設置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人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職場霸凌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以表決時實際投票之人數為準。 職場霸凌申評會另置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院長指定人員派兼,收受申訴事件及辦理會議幕僚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