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2 條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院符合安衛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 他機關符合前項安衛辦法規定之人員,調本院辦事、依法令代理(兼任)本院職務或支援本院辦理業務期間遭受本院員工職場霸凌,視同本院員工,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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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院符合安衛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 他機關符合前項安衛辦法規定之人員,調本院辦事、依法令代理(兼任)本院職務或支援本院辦理業務期間遭受本院員工職場霸凌,視同本院員工,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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