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1 條
十一、本院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應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相關教育訓練,並妥善利用多元公開場合或會議,宣導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管道、申訴案件處理及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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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一、本院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應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相關教育訓練,並妥善利用多元公開場合或會議,宣導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管道、申訴案件處理及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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