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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定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如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院應命其迴避。 本院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為職場霸凌案件被申訴人時,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當措施,確保申訴調查過程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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