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7 條
七、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案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案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一款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不法侵害案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將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有關不法侵害事故處理,並簽陳本院院長比照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指定適當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 第一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院認有必要者,得採取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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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名詞
- 非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法規
- 所稱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逾名詞
- 不法侵害名詞
- 比照名詞
- 適名詞
- 行政調查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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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