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以自辦、補助、救助或其他給與等方式,辦理下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復原重建項目: 一、馬太鞍溪堰塞湖整治之後續處理:執行馬太鞍溪堰塞湖減災、監測、疏散及解決潰壩之相關工程方案。 二、農業復原: (一)農地復原、專案休耕、農田廢園重建、農地重劃及農業生產環境重建。 (二)農路、林道及農業運輸設施。 (三)溫室、網室、倉儲、畜舍、禽舍、化製場、堆肥場、資材室及農機具室。 (四)農作物補植與種苗等設施及設備。 (五)農業機具及設備。 三、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 (一)災後振興地方產業復原措施。 (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利息補貼等復原措施。 (三)災戶援助、生產設備汰換、產業設施、生財器具、運輸、各類輔具及交通工具復原。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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