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1.29
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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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以自辦、補助、救助或其他給與等方式,辦理下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復原重建項目:
一、馬太鞍溪堰塞湖整治之後續處理:執行馬太鞍溪堰塞湖減災、監測、疏散及解決潰壩之相關工程方案。
二、農業復原:
(一)農地復原、專案休耕、農田廢園重建、農地重劃及農業生產環境重建。
(二)農路、林道及農業運輸設施。
(三)溫室、網室、倉儲、畜舍、禽舍、化製場、堆肥場、資材室及農機具室。
(四)農作物補植與種苗等設施及設備。
(五)農業機具及設備。
三、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
(一)災後振興地方產業復原措施。
(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利息補貼等復原措施。
(三)災戶援助、生產設備汰換、產業設施、生財器具、運輸、各類輔具及交通工具復原。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之項目。
- 依前條規定執行復原重建,除本部自辦者外,其補助或救助之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
- 前項復原重建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發給補助、救助或其他給與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重複申請。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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