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第 4 條
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發給補助、救助或其他給與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重複申請。
回 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發給補助、救助或其他給與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重複申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