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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23

二十三、受託執行之法院,如有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於執行完畢後,毋庸將執行所得金額解交囑託執行之法院,應即函請囑託執行之法院,如其有其他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應速將卷宗影印送交受託執行之法院列入分配或一併處理,並於分配完畢或為其他當之處理後,將結果函覆囑託執行之法院。 前項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事件均為原囑託法院囑託執行者,適用前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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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與分配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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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 23 條規定:「二十三、受託執行之法院,如有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於執行完畢後,毋庸將執行所得金額解交囑託執行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