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22 條
二十二、受託執行之法院,如無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且囑託法院未表明處理方式時,於執行完畢後,應將執行所得金額全部解交囑託執行之法院。但假扣押執行事件收取之金額,由受託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前段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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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二十二、受託執行之法院,如無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且囑託法院未表明處理方式時,於執行完畢後,應將執行所得金額全部解交囑託執行之法院。但假扣押執行事件收取之金額,由受託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前段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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