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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21

二十一、假扣押執行事件,一部須併由本院他案辦理,一部須囑託執行,如他案為一般執行事件,得全部併由該他案辦理。如他案為假扣押事件,已執行完畢時,應先以影印卷宗併入該他案卷宗,另影印卷宗囑託他法院執行,執行完畢函覆時,再將全部卷宗併入該他案卷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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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扣押名詞
  • 他案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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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假扣押執行事件,一部須併由本院他案辦理,一部須囑託執行,如他案為一般執行事件,得全部併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