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21 條
二十一、假扣押執行事件,一部須併由本院他案辦理,一部須囑託執行,如他案為一般執行事件,得全部併由該他案辦理。如他案為假扣押事件,已執行完畢時,應先以影印卷宗併入該他案卷宗,另影印卷宗囑託他法院執行,俟執行完畢函覆時,再將全部卷宗併入該他案卷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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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二十一、假扣押執行事件,一部須併由本院他案辦理,一部須囑託執行,如他案為一般執行事件,得全部併由該他案辦理。如他案為假扣押事件,已執行完畢時,應先以影印卷宗併入該他案卷宗,另影印卷宗囑託他法院執行,俟執行完畢函覆時,再將全部卷宗併入該他案卷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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