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送達提存通知書或通知有關機構:提存所收到「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收入憑證」聯單後,應於「提存書」上記載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發給提存人,如為清償提存者,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權人,如為擔保提存者,應即通知執行法院或有關機構。聲請人提交提存物後三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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