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三、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保管提存物之保管機構,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保管機構。提存人為此項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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