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款)須知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丙、異議及抗告 一、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 二、對於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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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異議及抗告 一、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 二、對於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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