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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或提存款須知6

六、指示補正:提存所收受「取回或領取提存物聲請書」後,應即審,如聲請人提出之文件有欠缺或錯誤,應當場指示其補正,無法當場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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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存名詞
  • 聲請名詞
  • 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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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或提存款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或提存款須知第 6 條規定:「六、指示補正:提存所收受「取回或領取提存物聲請書」後,應即審核,如聲請人提出之文件有欠缺或錯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