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七、發還程序: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應准許者,提存所應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程序,通知同法院會計室等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以下簡稱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以下簡稱寄存證)發給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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