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12 條
- 1.主計總處應依前條審核會議之審議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 2.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分類綜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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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按名詞
- 業名詞
- 非名詞
-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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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