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11 條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會同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財政部、數位發展部、國發會、國科會、人事總處及工程會等機關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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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會同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財政部、數位發展部、國發會、國科會、人事總處及工程會等機關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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