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 第 7 條
本辦法所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居留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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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居留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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