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 第 6 條
經前條核定得接受身心障礙服務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其永久居留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其取得身心障礙服務之核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廢止,並終止服務。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而遭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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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予以名詞
- 復名詞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 28 條條文
-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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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