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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6

經前條核定得接受身心障礙服務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其永久居留之許可經撤銷廢止時,其取得身心障礙服務之核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廢止,並終止服務。但因回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而遭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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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第 6 條規定:「經前條核定得接受身心障礙服務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其永久居留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其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