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 第 5 條
- 1.申請人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定之專業團隊,依該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鑑定及評估之結果,認符合該法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資格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其效期及相關事項,準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
-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評估結果,準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提供其所需之個人照顧服務及家庭照顧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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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條文
- 業名詞
- 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
- 鑑定名詞
- 核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七項條文
- 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4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0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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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