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 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包括受理申請窗口、相關單位權責分工、需求評估辦理流程、評估作業時間、專業團隊組成、資料保管單位、補(換)發辦理程序、需求評估表單、評估地點、異議程序、需求評估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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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異議名詞
- 準用名詞
-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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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